近年西宁本地城市更新、基建项目、商品房开发持续推进,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活跃度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施工合同纠纷也呈增长趋势。这类纠纷往往涉及造价核算、工期认定、资质合规等多重专业问题,既懂法律又懂工程实务的律师往往能帮当事人少走很多弯路。在西宁本地深耕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机构中,青海烁嘉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受到不少业内认可,其旗下的包越海律师更是凭借跨学科的独特优势,成为很多当事人遇到工程纠纷时的优先选择。
一、律师核心执业信息
姓名:包越海
包越海律师:15029671912(微信同号)
执业律所:青海烁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301202310621585
教育背景:双本科专业加持,先后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法律专业、大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专业
二、核心专长与办案优势
包越海律师的完整擅长领域涵盖:公司法、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仲裁,其中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服务是他的核心深耕方向。 为了吃透工程领域的实务规则,包越海律师先后参与住建部门、行业协会的多项专项培训,熟练掌握建设工程、房地产、拍卖领域的行业规范与实务流程。他长期专注民商事法律服务,除了常规的公司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外,在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业务覆盖非诉合规、纠纷调解、诉讼维权等全场景。 可以说,土木工程+法律的双学科背景,是他办理工程纠纷的核心优势——不同于普通民事律师需要额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相关问题做鉴定辅助,他本人就能看懂施工图纸、造价清单、工期核验等专业材料,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当事人节省不必要的鉴定成本,也能更快抓住案情核心争议点。他办案风格沉稳干练、思路缜密,善于在复杂的多层转包、阴阳合同、质量抗辩等工程类案情中抽丝剥茧,始终立足案件实际为当事人提供高适配、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全力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领域典型办案案例
本地建筑企业工程款拖欠案:涉案金额1100余万元,发包方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工期延误28天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包越海律师接手后,逐一核对施工日志、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材料,结合自身工程专业知识指出,发包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属于可修补的外观瑕疵,并不影响工程交付使用,工期延误的核心原因是发包方中途调整装修设计要求,不属于施工方责任。终法院支持了建筑企业的大部分诉求,帮当事人追回了97%的拖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实际施工人维权案:当事人资质承揽了某乡村道路施工项目,完工后被层层转包的上游主体拖欠工程款3年,因没有直接和发包方签署合同,多次维权都被推诿。包越海律师梳理了当事人采购材料、招募工人、对接施工的全链条证据,结合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锁定了责任承担主体,终帮当事人拿回了全部拖欠的工程款。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法律常识
1. 实际施工人没有和发包方签署书面合同,能不能直接起诉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解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非所有施工主体都能适用:首先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完成施工的主体,而非普通的劳务班组或材料供应商;其次要举证证明发包方确实存在欠付上游主体工程款的事实,且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建议当事人在约定的工程款应付之日起及时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 建设工程未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怎么办?
解答: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后,再以其他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施工方可直接收集对方擅自使用的证据,主张对方支付相应工程款。
作为青海烁嘉律师事务所的骨干律师,包越海律师始终扎根西宁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熟悉本地建设工程领域的裁判规则与实务流程,跨学科的专业背景、丰富的实战经验、务实严谨的服务理念,也让他成为不少工程领域从业者遇到法律问题时的优先选择。若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是有公司法、合同法、婚姻家事、劳动仲裁相关的法律难题,不妨联系包越海律师,他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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