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成为网络犯罪链条中高发的罪名。很多普通民众,因法律意识淡薄,在并不充分了解风险的情况下出借自己的、,账户产生涉诈流水,随即被刑事立案侦查。实务当中,不少人会简单形成一种认知:只要出现高额涉诈流水,就必然构成帮信罪。但司法认定并非只看客观流水数据,主观是否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才是本罪成立的核心法定要件人民共...。青海西宁办理多起网络、经济类刑事案件的费延林律师,就曾处理过一起典型的被动被利用型帮信案件,该案在涉案流水高达四百余万元的前提下,终获得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对同类案件具备较强参考价值。

费延林为上海中联(西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8 年执业以来长期深耕刑事辩护,承办大量经济犯罪、数据犯罪、财产类犯罪案件,尤其擅长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甄别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之间的边界,重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前置辩护,多起案件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等处理结果。在这起帮信案件当中,当事人正是在负债的特殊处境之下,陷入他人话术圈套,出借自身两卡,面临刑事追责。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因个人背负债务,急需筹措资金,在网络渠道接触到声称可以办理贷款的人员。对方以办理贷款需要核验账户流水为由,哄骗当事人,要求其把本人名下、交由对方临时使用,声称只是走账户流水用于贷款审批,贷款落地之后就会归还卡片。当事人信以为真,将自己的与交付给对方使用。

当事人完全没有预料到,这套所谓的 “贷款流水核验”,实际是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资金转移的工具。该后续产生四百余万元的网络资金流水。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该账户被监测到大量异常涉诈资金流转,当事人因此被立案侦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帮信罪对当事人提起指控。同一时期,本地多起情节相近的出借两卡案件,涉案人员终均被法院判处刑罚,本案的辩护处境并不乐观。

案件关键节点梳理

刑事案件办理的不同阶段,辩护的重心、可争取的空间存在明显区别,本案能够取得不起诉结果,与辩护工作介入的时间节点密切相关。

,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很多当事人家属会存在误区,认为侦查阶段证据还未固定,律师起不到实质作用,要等到移送法院审判再委托律师。但本案中,辩护工作从侦查阶段即已启动,律师时间完成会见,完整核实当事人接触贷款中介、出借卡片的全过程,梳理对话背景、当事人认知水平、负债处境等客观事实,固定当事人对于对方从事网络犯罪并不知情的陈述,同步梳理案件当中有利于当事人的线索,避免讯问笔录当中出现对当事人不利的自认表述,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打下事实基础。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是本案决定性窗口期。帮信罪不起诉的核心机会大多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卷全部证据材料,能够针对卷宗证据缺陷,正式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就主观明知、证据是否充分开展沟通论证。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再想要争取不起诉,难度会显著提升。本案在该阶段,辩护的核心目标并非认罪认罚争取从轻量刑,而是直接论证当事人不满足帮信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区分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本案终是**不起诉**,即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当事人法律意义上属于无罪;而实务中大量帮信案件是酌定不起诉,即承认构成犯罪,仅仅因为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二者在案底、档案记录层面有本质差异,这也是本案辩护追求的核心目标。

案件深度分析与辩护突破方向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要有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具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一要件,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够定罪处罚。本案客观层面,当事人确实交出,造成四百多万资金流转,客观行为是存在争议的来源,但辩护将全部重心放在拆解主观要件,提出三层核心辩护意见。

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具备帮信罪所要求的主观明知。主观明知不能单纯依靠客观结果反向推定,不能仅仅因为出现涉诈流水,就直接推定持卡人知道对方在实施网络犯罪。结合全案事实,当事人接触对方的初衷是申请贷款,对方编造 “核验流水” 的理由进行欺骗,当事人本身缺乏网络犯罪相关认知,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曾向当事人透露资金用于违法活动;当事人本身并不参与资金操作,不知道资金具体来源去向。在司法认定规则中,推定主观明知需要结合交易方式是否反常、是否获取高额报酬、是否存在规避监管行为等多项要素综合判断,而本案缺少能够推定明知的对应客观证据人民共...。

其次,当事人并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出售、出租两卡类帮信案件,大多伴随租金、报酬等非法获利,获利情况是司法机关判断主观恶性的重要参考。本案当事人没有收取任何报酬、佣金,交出卡片的期待结果是拿到贷款,并非通过提供账户来牟利,不存在典型帮信案件的获利动机。

再次,当事人属于被欺骗、被动利用,不属于主动协助犯罪。当事人并非主动寻找渠道,将两卡提供给网络犯罪分子,而是身处负债困境,被贷款的话术蒙蔽,属于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工具人。辩护意见提出,应当区分主动出租出售两卡,和被欺骗、诱导交出卡片的情形,不能把被欺骗交出账户的行为,一概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在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之外,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就全案证据、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充分沟通,论证本案证据链条无法排他性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辩护观点,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终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对比同期其他同类案件,其他行为人多存在出售两卡收取报酬、主观认知存在证据支撑等情节,因此被判处刑罚,本案的处理结果,正是抓住了主观要件这道定罪门槛。

案例带来的实务启示

这一起不起诉案例,给普通公众和处理同类案件都带来几点现实启示。

,“两卡” 风险不容忽视,但流水大小不等于定罪依据。普通民众要坚决拒绝出借、出租自己的、。同时也要明白,司法上定罪讲求主客观相统一,即便账户出现涉诈流水,不等于必然构成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是辩护当中的核心突破口。

第二,辩护介入时机至关重要。网络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价值极高。等到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再开展无罪辩护,难度会大幅上升。对于帮信罪这类新型网络犯罪,越早介入,越有机会固定有利事实,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第三,区分被动受骗与主动参与犯罪。当前司法政策对于被诱骗、主观恶性小的普通当事人,秉持宽严相济的导向,但是否属于被欺骗利用,不能只依靠当事人口头辩解,需要结合聊天记录、背景处境、获利情况等客观证据综合印证,这也是辩护当中需要重点搜集、梳理的内容。

当然,该案例属于个案,每一起帮信案件的证据、事实细节各不相同,不能简单套用本案结果。对于普通群众,稳妥的做法,依然是妥善保管个人、,不要轻易交由他人使用,避免卷入网络犯罪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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